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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体情况 广州市政府十分重视环境保护,根据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制定了一系列的条例、标准。对建设项目,特别是有污染的项目,在项目建设的各个环节均进行相应的环保审批,并实行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 2. 环保法规及相关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98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公布)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998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公布) 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7年9月22日) 广州市环境保护条例(1997年5月31日) 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及广州市污水排放标准(DB44 37—90) 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 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 3. 申报程序 3.1. 选址(或定点)阶段 凡会产生污染物或对环境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均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报环保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必须由建设单位委托持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的单位编制。建设单位凭环保主管部门的批复证明文件,才能向规划、国土等部门办理征(用)地等手续。 3.2. 报建阶段 报建单位在办理项目报建同时,须向当地环保部门办理项目报建的环保手续。报送的设计图纸及设计说明书,应符合国家和广州市的环保规定、标准及环保部门对环境影响报告批复的要求。未办理环保手续的报建项目,不得进行施工和安装。 3.3. 竣工验收阶段 建设项目竣工,在向有关主管部门办理项目验收的同时,还要向环保部门办理相应的验收手续。凡未经环保部门同意试车、验收、竣工的建设项目不得(试)生产或(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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