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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07-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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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投资优惠政策

1.   企业所得税优惠  
适用区域  
  项目细分   经营期分
  优惠税率
  减免税期
  企业类型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
广州南沙开发区
  所有生产性企业
  10年以上
  15%
  2年免
3年减半
 
广州市
(不包括上述开放区域)
  一般生产性企业  
  10年以上  
  24%
 
-   技术、知识密集型项目
-   投资总额超3000万美元且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
-   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
  10年以上
  15%
 
广州市
(包括开放区域和普通区域)
  中外合资港口、码头建设项目
  15年以上
  15%  
  5年免
5年减半  
 
外国投资者投入或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的外资、中外合资银行
  10年以上
  15%
 
1年免
2年减半  
 
产品出口型企业
  10年以上
  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按税法规定税率减半(低于10%的按10%征收)
 
先进技术型企业
  10年以上
  按税法规定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低于10%的按10%征收)
 
2.   再投资和追加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  
适用区域  
  投资者
  再投资/追加投资企业类型  
  优惠方式
  备注
 
广州市
(包括开放区域和普通区域)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
  一般的外商投资企业
  退还再投资所得的40%
  再投资不满5年
撤出的,缴回已
退的税款
 
产品出口型或先进技术型的外商投资企业
  退还再投资所得的100%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项目的外国投资者
  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6000万美元的鼓励类项目
  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资项目的所得,可单独计算并享受相应的优惠税率和优惠税期
   
 
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1500万美元,且达到或超过企业原注册资本50%的鼓励类项目
 
 
3.   地方所得税优惠
适用区域  
  企业类型
  优惠方式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
广州南沙开发区
  实际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
所有外商投资企业
  免征
 
广州市的普通区域
  一般的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
  在相应的优惠税期内免征
 
产品出口型或先进技术型的
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
  免征
 
4.   增值税优惠
适用区域  
  适用企业
  优惠方式  
  优惠税率  
  备注
 
广州市
(包括开放区域和普通区域)
  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
  出口退税:
企业购进已征增值税的中国原材料、零部件加工的产品出口,可以按"免、抵、退"的方式获得退税
  -   煤炭出口退税率:13%
-   农产品出口退税率:5%
-   机械设备、电器及电子产品、运输工具、仪器仪表、服装和符合条件的纺织品的出口退税率:17%
-   按17%的税率征收的货物中,一般纺织品出口退税率:15%,其它产品出口退税率:15%和13%
-   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的产品中,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的,出口退税率:5%;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的,出口退税率:13%
   
 
外商投资软件开发企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以及将进口的软件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退税优惠截止至2010年12月31日
 
外商投资集成电路设计及生产企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5.   其他税收优惠  
适用区域
  优惠税种及优惠税率
 
广州市(包括开放区域和普通区域)
  外商投资企业的预提所得税一律减为:10%
 
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免征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新建或购买的房屋,自落成或购买之日起,免征房产税3年
 
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对出口项目项下进口设备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稅,自投产之日起,由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产品直接出口情况进行核查,如情况属实,每年返还已纳税额的20%,5年内全部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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