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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企业所得税优惠 适用区域 项目细分 经营期分 优惠税率 减免税期 企业类型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 广州南沙开发区 所有生产性企业 10年以上 15% 2年免 3年减半 广州市 (不包括上述开放区域) 一般生产性企业 10年以上 24% - 技术、知识密集型项目 - 投资总额超3000万美元且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 - 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 10年以上 15% 广州市 (包括开放区域和普通区域) 中外合资港口、码头建设项目 15年以上 15% 5年免 5年减半 外国投资者投入或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的外资、中外合资银行 10年以上 15% 1年免 2年减半 产品出口型企业 10年以上 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按税法规定税率减半(低于10%的按10%征收) 先进技术型企业 10年以上 按税法规定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低于10%的按10%征收) 2. 再投资和追加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 适用区域 投资者 再投资/追加投资企业类型 优惠方式 备注 广州市 (包括开放区域和普通区域)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 一般的外商投资企业 退还再投资所得的40% 再投资不满5年 撤出的,缴回已 退的税款 产品出口型或先进技术型的外商投资企业 退还再投资所得的100%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项目的外国投资者 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6000万美元的鼓励类项目 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资项目的所得,可单独计算并享受相应的优惠税率和优惠税期 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1500万美元,且达到或超过企业原注册资本50%的鼓励类项目 3. 地方所得税优惠 适用区域 企业类型 优惠方式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 广州南沙开发区 实际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 所有外商投资企业 免征 广州市的普通区域 一般的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 在相应的优惠税期内免征 产品出口型或先进技术型的 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 免征 4. 增值税优惠 适用区域 适用企业 优惠方式 优惠税率 备注 广州市 (包括开放区域和普通区域) 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 出口退税: 企业购进已征增值税的中国原材料、零部件加工的产品出口,可以按"免、抵、退"的方式获得退税 - 煤炭出口退税率:13% - 农产品出口退税率:5% - 机械设备、电器及电子产品、运输工具、仪器仪表、服装和符合条件的纺织品的出口退税率:17% - 按17%的税率征收的货物中,一般纺织品出口退税率:15%,其它产品出口退税率:15%和13% - 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的产品中,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的,出口退税率:5%;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的,出口退税率:13% 外商投资软件开发企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以及将进口的软件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退税优惠截止至2010年12月31日 外商投资集成电路设计及生产企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5. 其他税收优惠 适用区域 优惠税种及优惠税率 广州市(包括开放区域和普通区域) 外商投资企业的预提所得税一律减为:10% 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免征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新建或购买的房屋,自落成或购买之日起,免征房产税3年 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对出口项目项下进口设备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稅,自投产之日起,由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产品直接出口情况进行核查,如情况属实,每年返还已纳税额的20%,5年内全部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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