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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财务与会计制度 1.1. 外商投资企业的基本财务与会计制度 应根据中国的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企业自身情况制定财务会计制度,并报当地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备案。各项记录必须完整准确,有合法凭证作为记账依据。 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每个会计年度自公历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会计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账法记账。一切自制凭证、账簿、报表必须用中文书写,如有需要,加注英文。 原则上采用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被没收财物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 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会确定。储备基金提取比例不得低于企业税后利润的10%,当提取金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 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如果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分配。 应聘请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出具下列文件,并报送投资方、原审批机构、注册机构、税务机关和财政部门: 企业投资各方的出资证明书(验资报告); 企业的年度会计、审计报表。 1.2. 财政登记 外资企业应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登记。 1.3. 主管部门 广州市为外商投资企业进行财政登记、财务政策咨询的部门是广州市财政局外经金融处。具体管理服务部门是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 2. 外汇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广州市的外汇管理机构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2.1. 外汇登记证和外汇账户 外商投资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天内,须带齐企业批准资料到当地外汇管理局申办《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外汇登记证每年年检一次。 外商投资企业经外汇管理局批准,可以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外汇结算账户、异地外汇账户、境外外汇账户等账户。 2.2. 外汇收支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收入分为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和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必须调回境内;资本项目外汇收入,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调回境内。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内的经常项目(贸易、劳务、单方面转移等)用汇,凭年检合格的外汇登记证、税务凭证及其他有关单证到银行兑付。 股息和红利的汇出,尚需出示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审计报告、公司合同和章程、董事会决议书和完税证明。 境外员工的工资及其他合法人民币收入依法纳税后,可到银行兑换成外汇汇出。 下列支付需经外汇管理局审批后汇出: 境外分支机构所需经费或营运资金的汇出; 外债本息的偿还; 超过进口合同金额的15%且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预付款的汇出; 外汇管理部门规定需审批的其他外汇支出。 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国外贷款应在签订借款合同后15天内向外汇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 2.3. 主管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电话:8328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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