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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07-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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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工商分局、人事局,广州市融资担保中心,广东省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总(分)行、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4〕109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本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在原有政策基础上,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调整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其中:个体经营项目额度提高至3万元;合伙经营项目,每人额度最高不超过3万元,贷款总额不超过15万元。
二、持有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中组成形式为“家庭经营”或“合伙企业”的本市户籍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按“合伙经营”项目条件受理。
三、持有《广州生源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卡》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后2年内自主创业或组织起来合伙经营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其申请贷款程序、贷款用途、贷款额度、贷款期限、贷款利率等,按《关于印发〈广州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穗财保〔2003〕2520号)规定执行;从事微利项目的,财政贴息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申贷人取得经办银行发放贷款的,由市融资担保中心负责收回其《广州生源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卡》,并转交市人事局。
四、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种养业纳入我市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范围,由财政部门据实全额贴息,但贷款展期及逾期不贴息。
五、参加区以上劳动保障职业培训机构创业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的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取消反担保措施。
六、为下岗失业人员作贷款反担保的本市户籍自然人,必须是本市财政拨款单位工作人员,或在广州地区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事业单位工作,且月工资收入达到2000元以上的在职人员。
七、由市融资担保中心核定发放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经办银行不再分担贷款本金及正常利息损失。
八、广东省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分行、股份制银行总(分、支)行、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等商业银行要求承办本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经市财政局同意,与市融资担保中心签订贷款担保协议,可承办此项业务。银行在承办本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业务中,如出现没有充分理由而不予放贷或没有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担保条件放贷等情况的,停止该经办机构继续从事此项业务。
九、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人事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沟通和协调,定期召开例会,及时通报工作开展情况,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十、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要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4〕109号)和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经委《关于印发〈广州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穗财保〔2003〕2520号)以及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尽快建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请抓紧制定小额担保贷款的具体实施意见,最迟在今年第三季度前启动本地区的小额担保贷款工作。
十一、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4〕109号)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广   州   市   财政   局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   州市   人   事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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