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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07-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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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内各中心支行、广州分行直属支行,广东省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总(分)行,广州市商业银行、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经贸委(经委、商业局)、劳动保障局(劳动局、社保局):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银发[2003)13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按照《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03]106号)的规定,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小额担保贷款的实施细则,尽快成立或指定小额担保机构,尽快启动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工作。
  二、小额担保贷款要采取市场化运作模式,以各类担保机构、金融机构作为运作主体,财政部门不能直接进行担保。
  三、对于金融机构发放的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要按季度进行,贴息方式按《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03]129号)执行。
  四、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要按照建立小额担保贷款临时统计制度的要求,及时将小额担保贷款统计数据上报广州分行,全面、真实地反映贷款的发放情况。
  五、请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将《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03]106号)、《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03]129号)转发至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将本通知转发给辖内有关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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