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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劳动局、社保局)、经贸委(经委、商业局),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内各中心支行、广州分行直属支行,广东省内国有独自商业银行分行、股份制银行总行(分行): 为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粤发[2002] 15号)的精神,规范和加强我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基金的使用和管理,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国家经贸委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2] 39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小额担保贷款基金的建立和担保机构。各市要根据省委、省政府粤发[2002]15号文的要求,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基金,担保贷款基金由同级财政负责筹集解决。小额担保贷款基金专户由财政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封闭运行,专项用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各市要成立或利用现有的信用担保机构、就业服务机构或其它相关机构负责贷款担保工作。各级财政部门一律不得从事贷款担保。 二、 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各市劳动保障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经贸部门、业务承办商业银行和担保机构成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协调小组,业务协调小组由各单位的分管领导及部门主管领导组成。业务协调小组要建立定期的联系与沟通机制,确定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计划,及时解决小额担保贷款发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协调处理小额担保贷款呆账、坏账的确认、核销工作,对贷款担保机构、商业银行落实小额担保贷款的情况进行监督。 三、 小额担保贷款审批流程。小额担保贷款按自愿申请、社区推荐、劳动保障部门审查、贷款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商业银行核贷的程序,办理贷款手续。贷款申请人必须符合广东省劳动保障厅等十三部门《转发劳动保障部等十一个部门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各种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粤劳社[2003] 41号)规定的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并符合中国人民银行银发[2002]394号文规定的贷款条件,且已领取了《再就业优惠证》。 (一) 借款申请人必须自愿提出申请,并取得申请人居住社区街道办事处或相应机构的推荐意见。 (二) 借款申请人持借款申请、社区街道意见、再就业优惠证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对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下岗人员提交的《再就业优惠证》重新进行核实,认真做好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对象的资格审查认定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自收到贷款申请报告之日起,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报告做出审查结论。 (三) 贷款担保机构收到借款人相关资料后,要严格审查借款人的条件以及借款用途,确认所借款项只用作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并在收到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实的项目资料及认定意见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担保的结论和办理相关手续。 (四) 商业银行自收到借款申请人完整、有效的申请资料起,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正式答复申请人。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在担保机构继续担保、借款人开办项目经营持续,经营状况良好情况下,商业银行可同意贷款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一年。 四、 商业银行要认真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中的各项规定,积极采取各种措施推动小额担保贷款的发放,设立专门为小额担保贷款服务的窗口,为客户提供业务咨询、财务指导等方面的服务;要认真审查借款人的申请资料,严格按照信贷评估体系的要求对借款人资信状况进行审核;要把小额担保贷款质量考核工作纳入商业银行信贷风险考核体系中,在做好“三查”工作的基础上,努力控制信贷风险;对于不符合贷款条件的申请人,要向其说明理由。 商业银行要定期将小额担保贷款余额、不良贷款率等有关情况上报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 五、小额担保贷款基金的风险管理。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协调小组及贷款担保机构要切实加强基金的风险管理,并对运作情况进行监控,对不符合贷款目的和用途的贷款,协调小组可要求金融机构提前收回发放的贷款及利息。担保贷款不良率要控制在20%以内。各市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再就业小额呆帐贷款的核销办法,除自然灾害以及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外,不得自行核销不良贷款。同时,为防止出现信用风险,确保担保贷款基金安全,可建立信用反担保机制,担保机构在进行小额担保贷款时,可采取质押和有固定收入来源人员为第三方担保的方式。经协商后,商业银行可承担一定比例的贷款呆账的损失。 省财政安排的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主要用于对财力较弱的地区给予适当补助,具体的管理办法和运作方式由省财政厅会同劳动保障厅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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