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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07-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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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劳动社保局、经贸(发)局:
  经请示市领导同意,现将省财政厅、省劳保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省经贸委《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03]10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一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基金来源由市财政预算安排,在广州市商业银行开设专户封闭运行,专项用于下岗失业人员下额担保贷款。
  二、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基金委托广州市融资担保中心负责担保和具体运作。
  三、由市财政局牵头,成立由市劳动社保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经委、商业银行、融资担保中心等单位组成的广州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协调小组,协调小组成员由各单位的分管领导及部门主管领导组成,协调小组负责确定我市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计划,解决小额担保贷款发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协调处理小额担保贷款呆帐、坏帐的确认、核销工作,对贷款担保机构、商业银行落实担保贷款情况进行监督。
  四、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会同劳动社保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经委等单位另行制定。  
广   州   市   财   政   局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三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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