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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07-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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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工商局动产抵押登记项目公开表

办事项目名称

  动产抵押登记

 
服务内容概述

  办理动产抵押的登记、变更、注销

 
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2、国家工商总局30号令、须知

 
办理条件

  根据《担保法》第37条和《物权法》第181条办理

 
是否收费

  不收费

 
办理的服务承诺

  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文件后,当场在《动产抵押登记书》上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并注明盖章日期。

 
办事需提交

材料目录

  一、当事人申请动产抵押登记,应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经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

(二)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二、办理变更登记应当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原《动产抵押登记书》;

(二)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

(三)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三、办理注销登记应当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   原《动产抵押登记书》;

(二)   《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

(三)   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注销登记书》;

(四)   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注销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文件和授权委托书。《动产抵押登记书》、《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动产抵押注销登记书》各一式四份,动产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动产抵押登记机关留存两份。

 
申请书名称

(表格附后)

  动产抵押登记书

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

动产抵押注销登记书

 
受理窗口

  各分局合同科

 
办事网址

  http//www.gzaic.gov.cn

 
投诉电话

  85595320(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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