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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项目名称
动产抵押登记
服务内容概述
办理动产抵押的登记、变更、注销
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2、国家工商总局30号令、须知
办理条件
根据《担保法》第37条和《物权法》第181条办理
是否收费
不收费
办理的服务承诺
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文件后,当场在《动产抵押登记书》上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并注明盖章日期。
办事需提交
材料目录
一、当事人申请动产抵押登记,应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经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
(二)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二、办理变更登记应当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原《动产抵押登记书》;
(二)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
(三)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三、办理注销登记应当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 原《动产抵押登记书》;
(二) 《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
(三) 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注销登记书》;
(四) 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注销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文件和授权委托书。《动产抵押登记书》、《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动产抵押注销登记书》各一式四份,动产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动产抵押登记机关留存两份。
申请书名称
(表格附后)
动产抵押登记书
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
动产抵押注销登记书
受理窗口
各分局合同科
办事网址
http//www.gzaic.gov.cn
投诉电话
85595320(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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