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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07-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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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工商局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指南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广州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法》(广州市政府令第6号),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指南。

一、总则

(一)本指南所称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是指公开权利人依法向公开义务人提出申请,经公开义务人审查同意,获取政务信息的活动。

(二)市工商局及所属各分局办公室为依申请公开项目的受理机关(下称“受理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依申请公开的权利人(下称“权利人”),依法享有获取政府机关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的权利。

(三)权利人行使获得政务信息的权利,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他人隐私或社会共同利益,不得利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务信息从事违法活动。

二、受理机关

市工商局依申请公开受理机关地址:广州市天河路112号1510室;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联系电话:85592713;传真:85595434、邮政编码:510620、电子邮箱:85592713@163.com;广州工商红盾信息网站(http://www.gzaic.gov.cn)。需向各工商分局申请的,请到所在区(县级市)工商分局办理。

三、受理内容

(一)行政机关应主动公开而未公开的以下政务信息: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公地点及投诉途径等;
  3.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4.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

5.   承诺办理的事项及时限;

6.本单位领导成员的履历、分工和和调整变化;

7.录用公务员的条件、程序和结果;

8.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

(二)不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包括:

1.已经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

2.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可能导致泄密或个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信息;

3.内部政务信息、公文及正在研究、讨论或审议过程中的信息;

4.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危及他人人身权利的信息;

5.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四、申请渠道及要求

(一)主要渠道:  

1.当面申请。权利人可以到受理机关当场递交《申请表》,提出申请。

2.信函、电报、传真申请。权利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务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权利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注明“政务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互联网申请。权利人可以在广州工商红盾信息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发送至受理机关的电子邮箱内,并电话告知。

权利人应以纸质、数据电文等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受理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权利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二)有关要求:

1.权利人提出公开政务信息申请时,应当向受理机关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或本组织的有关证明,并填写《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机关领取,也可以在广州红盾信息网站下载电子版)。

2.权利人应就不同请求分别提出申请,不得在单件申请表中同时提出几项请求。

3.为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权利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尽、明确,如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等。

4.权利人在获取政务信息过程中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或以实际发生费用(如邮资等),由义务人的财务部门代收。

5.符合本市低保和低收入困难条件的权利人,以及属于非盈利组织或者其他公益团体,凭有关证明,经受理机关分管局领导审核同意,可以减免收费。

五、处理时限

受理机关按照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登记,发出“受理回执”(附件2),并按照申请内容分发相关处(科)室办理;应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公开的决定;特殊情况经审批,可延长至15个工作日。难以确定是否属于公开范围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发出《暂缓公开决定书》,自作出暂缓公开决定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不包括征求第三方意见的时间)并答复。

六、公开方式

利用固定的政务信息公开厅、公开栏、电子屏幕、广州工商红盾信息网等公布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

七、监督方式

(一)权利人认为义务人不依法履行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义务的,可以向受理机关的监察部门投诉(联系电话:85593082;办公地址:广州市工商局天河路112号1405室;邮政编码:510620),监察部门自收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权利人书面告知处理结果。

(二)公开权利人认为公开义务人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或者对公开义务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八、附则

权利人查询企业档案资料,按照国家工商总局《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工商企字〔1996〕第398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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