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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州天河软件园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管理,落实政府政策,用好政府资源,本着扶大扶强之目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天河软件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按照天河区人民政府2003年6月26日发出的《关于废止穗天府发[1999]31号文并授权天河科技园管委会制定新的管理办法的请示的批复》(穗天府函[2003]26号)的要求,对进入广州天河软件园(以下简称“园区”)内的企业,根据“依法管理、规范权限、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实施公开、公平、公正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园区内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 第二章 企业入园 第四条 申请入园的企业应是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或以集成电路设计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第五条 企业申请入园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园申请表; (二)企业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各类资质证书; (三)企业综合信息表。 第六条 管委会对申请入园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入园通知书”。 第七条 经批准入园的企业,管委会将在天河科技园网站(www.thstp.com)向社会发布该企业的基本情况。 第八条 经批准入园的企业,管委会服务中心根据企业对办公场地的需求,为其办理场地租赁手续。 第九条 入园企业的责任和义务: (一)遵守国家颁布的各种法规; (二)遵守管委会制订的各项规章和制度; (三)如实填报企业综合信息表; (四)按时填报管委会下发的各类调查和统计表。 第三章 享受场地补贴企业的认定和管理 第十条 享受场地补贴的企业仅限于管委会批准入园并在指定办公场所内运营的企业。 第十一条 享受场地补贴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获得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企业认定资格; (二)企业营业执照中的注册地址和税务登记地址已迁入管委会指定的经营地点; (三)企业入园后在天河区的年纳税额达到10万元。 第十二条 申请享受场地补贴的企业必须向管委会提交以下材料: (一)场地补贴申请表; (二)纳税表和申请前一个月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 (三)企业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四)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企业认定证书; (五)企业综合信息表。 第十三条 管委会每年1月份受理企业上一年度享受场地补贴的申请。管委会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合格者发 “场地补贴通知书”。逾期未申请者,视为自行放弃场地补贴。 第十四条 如果两个企业法定代表人相同,或有两个以上(包括两个)股东相同的企业,管委会仅受理其中一家企业的申请。 第十五条 场地补贴的额度以该企业所申请时间段的纳税额为标准,每年场地补贴的最高金额为12万元人民币,最低为3万元人民币。 第十六条 企业必须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如提供虚假材料,一经查实,管委会取消其申请资格。 第十七条 对当年申请场地补贴但被认定为不合格的企业,可在下一年度1月份再次提出申请。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管委会不再受理已享受办公场地免租优惠满两年的企业提出的申请。享受优惠未满两年的企业得按本办法重新申请,经审核合格者可继续享受场地补贴,但累计时间不超过两年。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00三年七月一日起生效,至二OO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自动失效。 第二十条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广州天河软件园管理委员会制定,并与本办法同时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属广州天河软件园管理委员会。 二00三年六月三十日 广州天河软件园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一、本实施细则是广州天河软件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根据天河区人民政府2003年6月 26 日发出的《关于废止穗天府发[1999]31号文并授权天河科技园管委会制定新的管理办法的请示的批复》(穗天府函[2003]26号)的要求, 依照《广州天河软件园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而制定的。 二、《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是指该企业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以及以集成电路设计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第二章 企业入园 三、《管理办法》第五条之(一)和(三)规定的 “入园申请表”和“企业综合信息表”是入园企业必须填写的材料,可通过网上(www.thstp.com中企业入园栏目)提交,同时提供一份纸拷贝。“企业综合信息表”要求每半年自行更新一次。 四、《管理办法》第五条之(二)规定的“各类资质证 书”是指与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以及与集成电路设计相关的资质证书,如ISO9000、CMM、软件企业认证、计算机系统集成证书、集成电路设计资质证书、软件及集成电路产品登记等。 五、《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入园通知书”是指企业提出入园申请分别经管委会管理处和对外经济贸易处审核合格后,管委会为其发放的 “入园通知书”。 六、《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企业的基本情况”指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注册地点、企业网站名称、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内容。 七、《管理办法》第八条是指需要租赁管委会服务中心分租的办公场地的企业,在筹办过程中需要办理场地租赁合同时凭管理处或外经处签发的“场地需求申请表”,或者已获得“入园通知书”的,可以到管委会服务中心办理场地租赁手续。 第三章 享受场地补贴企业的认定和管理 八、《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指定办公场所”是指 管委会服务中心承租的天河软件园金山园区、华景园区、天诚园区、高科大厦A座、科贸中心、棠下工业园内的软件楼、禾田楼、建银楼、地铁楼、朝阳楼、粤和居、广海园区、仙湖名苑等。 九、《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场地补贴”是指天 河软件园管委会为了扶持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而制订的“企业先交租、政府一年后退还应得场地补贴”的措施。企业每年获得场地补贴的最高金额为12万元,最低为3万元。 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一)规定的“获得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资格”是指该两类企业分别获得省信息产业厅或其它资质认定管理部门颁发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或“集成电路设计资质证书”。 十一、《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三)的规定“企业入园后在天河区的年纳税额达到10万元”是指企业在天河区实际纳税入库的额度达到10万元或以上,不包括退税和政策性免税等税额。 十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一)规定的“场地补贴申请表” 可通过网上(www.thstp.com中企业入园栏目)提交,并同时提供一份纸拷贝。 十三、《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中规定的“场地补贴资格通知书”是指该企业经管委会软件处初审、经过管委会办公会议审核并认定为合格后发给企业的资格证书。企业凭该证书到管委会办公室财务科办理 “场地补贴” 申领手续。 十四、《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中规定的“逾期未申请者,视为自行放弃场地补贴”是指在管委会指定的受理时间内没有提出场地补贴申请的企业,该企业的纳税额不再延续或累计到下一个年度。 十五、《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以该企业在申请时间段的纳税额为标准”指该入园企业从与管委会服务中心签订“场地租赁合同”之日起到企业提出申请这一时间段内在天河区的纳税额(不包括退税和政策性免税等税额)。纳税额与场地补贴的对照标准如下: 纳税额与场地补贴对照标准 类 别 纳税 本年度纳税区间 (1月1日—12月31日) 补助额度 纳税额与场地补贴对照标准 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12万元 90万元 11万元 80万元 10万元 70万元 9万元 60万元 8万元 50万元 7万元 40万元 6万元 30万元 5万元 20万元 4万元 10万元 3万元 第四章 附则 十六、《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中规定的“管委会不再受理已享受办公场地免租优惠满两年的企业提出的申请”是指在天河软件园内已经享受天河区政府办公场地免租优惠政策满两年的软件企业。 十七、《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中规定的“享受优惠未满两年的企业得按本办法重新提出申请,经审核合格的,可继续享受场地补贴,但累计时间不超过两年”是指正在享受天河区政府办公场地免租优惠政策的企业从《管理办法》颁布之日起按照《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提出申请,经审核合格后,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款办理。 十八、《广州天河软件园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管理办法》的服务流程可查询(www.thstp.com中企业入园)栏目。 十九、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属广州天河软件园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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