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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天河软件园的建设发展,培养、吸引、鼓励、激励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及生产企业的高级人才在我园区创业,促进软件企业及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本着扶优扶强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专项奖励的适用范围是入驻天河软件园,年纳税额达500万元以上,并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及生产企业中全职工作的高级人才。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级人才是指: 1、具有大学本科或同等学历,并担任企业部门经理以上职务,年薪在15万元以上(含15万元),连续任职时间一年以上(含一年)的高级管理人员; 2、具有大学本科或同等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专职从事软件和集成电路开发、设计和服务工作,年薪在15万元以上(含15万元),连续任职时间一年以上(含一年)的高级技术人员。 第三条 天河软件园管委会每年将根据本园区软件及集成电路产业人才发展状况对本办法做相应调整。 第四条 专项奖励用于激励高级人才对天河软件园建设发展的贡献。高级人才离开本园区企业即停止给予专项奖励。 第五条 专项奖励标准为: 1、年纳税额达500-2000万元的,按高级人才本人上年在天河区税务部门已缴纳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的35%给予奖励,年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含10万元); 2、年纳税额达2000万元以上的,按高级人才本人上年在天河区税务部门已缴纳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的50%给予奖励,年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5万元(含15万元)。 第六条 办理专项奖励需填报《专项奖励申报表》,并同时提交如下材料: 1、《广东省软件企业证书》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高级管理人员或高级技术人员的最高学历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证书或职务聘书,或其他的相关证明材料; 3、高级管理人员或高级技术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或有效护照); 4、天河区税务部门出具的上一年度缴纳个人工资薪金收入所得税完税证明和企业财务部门出具的个人工资薪金收入所得税代扣代缴证明。 第七条 专项奖励每年办理一次,由天河软件园管委会劳动人事处负责受理。办理时间为每年的1-3月份。凡符合专项奖励的人员,应当于每年的2月底以前向天河软件园管委会提出申请,由企业统一向劳动人事处报送符合条件的人员名单和相关材料。初审合格后,由天河科技园党委审核批准。由天河软件园管委会财务科为受奖者办理专项奖励经费拨付及应纳个税代扣代缴手续。 第八条 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及生产企业的高级人才发生以下情况的,取消其享受专项奖励资格,已发放的奖励予以追回。 1、本人违反法律、法规、有偷漏税行为的; 2、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3、其他骗取专项奖励行为的。 第九条 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及生产企业对出具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追究企业领导人的责任,同时该企业三年内不得享受此项政策。天河软件园管委会设立投诉电话:87071662 第十条 本办法由天河软件园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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