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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07-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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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核准和设立审批程序

一、核准和审批权限
      根据国家现行法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实行政府逐项核准和审批登记制度。投资总额大小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项目分类是划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核准和审批外商投资企业权限的主要依据。
      •   投资总额在1亿美元(含1亿美元)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及投资总额在5000万美元(含5000万美元)以上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与改革委负责项目核准,由商务部负责审批。其中总投资5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1亿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相应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1.投资总额在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2.投资总额在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并报国务院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涉及配额、许可证的外商投资项目,须先向商务部门申请配额、许可证。
      • 为履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依据外商投资三个法律及其实施条例(细则),我国已陆续制订并公布实施金融、商业、交通运输、电影电视制作等40多项服务贸易领域外商投资的法律、规章,在服务贸易领域的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按相应法律规定办理。
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程序
      (一)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基本程序  
      1.项目核准。中方或外方投资者可以通过各种途径选择合资(合作)者,在了解合资(合作)者的业务范围和资信状况,确定合作意向后,由中方投资者编写项目申请报告,报审批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或地方主管部门)审批。获得核准后,中外投资者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企业名称登记,以保护名称专用权和防止重名。
      2.合同、章程的申报审批及申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获得项目核准后,由中方投资者将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件报送审批部门(商务管理部门)审批。审批部门在收到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合同、章程等文件之日起,90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申请设立合作企业,应在45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经批准后,由商务部门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营业执照的申领。中外投资者在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署日期为合资(合作)企业的成立日期。
  
(二)设立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的基本程序
      外国投资者设立独资企业,可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咨询代理机构办理申请和报批等事项。在取得发展与改革部门的项目核准后,只需填写《在中国设立外资企业申请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公司章程等有关文件,向商务管理部门申请报批。根据外资企业法的规定,商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90天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经批准后,由商务管理部门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凭批准证书办理相关登记注册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起30日内还需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如到银行开立外汇及人民币账户;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办理海关登记;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外汇管理登记;到商检局办理商检登记;到劳动局办理招工、招聘手续,境外人员就业手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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